预约挂号 热线电话:0769-8539 9120 在线咨询
长安乌沙医院

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

时间:2012-05-14 09:31

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》
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,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、保障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,侵害患者合法权益,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损坏医疗机构财产。
二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、全心全意为服务的宗旨,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,切实加强内部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,优化服务流程,增进医患沟通,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。
三、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。
四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医院投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、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,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、程序以及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。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。
五、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,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,并及时处理。未经医疗机构允许,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。
六、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七、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违规停尸、聚众滋事的;
(二)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;
(三)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;
(四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(五)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(六)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;
(七)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。
 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    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

上一篇:4月7日世界卫生日 老龄妇女要更注意妇科卫生
下一篇:告别不良生活习惯 促进女性健康怀孕

推荐阅读

  • 她们收下了这份“贴身又走心”的三八节
  • “遇见”美丽的她:乌医战疫“预检”队
  • 乌沙医院举行“新冠肺炎疫情”突发应急
  • 众志成城,共同战“疫”长安镇乌沙医院
  • 测体温、控疫情 、24小时无休-乌沙医院
  • 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