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6-11-21 15:27
为加强我院医疗广告管理,保障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医药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我院本制度。
1、按照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审核、把关,同时做好形象广告内容的校对,严禁发布违法、违规广告。
2、医院发布医疗广告,由品牌发展部按要求办理省卫生厅医疗广告批文等相关手续,并负责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。
3、各科室提供的医疗信息首先交由主管部门负责人(如:医学稿交医务部,护理稿交护理部。精神文明稿交党办,重大活动稿交院领导等),分管领导审批后,由品牌发展部统一安排在院内网站、宣传栏、内部刊物和院外各级媒体刊登或播放。
4、各科室提供的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内容真实、准确,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:
4.1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、药物的;
4.2保证或者隐含保证的;
4.3宣传率、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;
4.4淫秽、迷信、荒诞的;
4.5贬低他人的;
4.6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;
4.7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5、卫计局要求在正文抬头与落款单位必须全称。我院全称是: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医院,有全称可备注:下文简称“乌沙医院”。
6、发布信息和医疗广告的媒体(如报社、网站等),需具备《发布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许可》资质,不在无此资质的媒体进行发布。
7、如有未尽事宜,将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医院
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